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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林佑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11元(含積欠工資173,600元、特休工資121,500元、資遣費89,888元、代墊刷卡費523,82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惟其中積欠工資173,600元、特休工資121,500元、資遣費89,888元,共計384,988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793元(4,190×2/3=2,79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117元(計算式:9,910-2,793=7,117)。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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