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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勞動事件。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
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30萬元(即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受領短少之損害),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經核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3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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