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補,85,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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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宗男
相 對 人 力仕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仕能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至伍仟萬元,本院以伍仟萬元核定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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