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