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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弘鍇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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