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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丁昭萃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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