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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陳柏彥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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