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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地址為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原告主張其提供勞務地為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有原告之陳報狀可按(見本院卷第53頁),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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