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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振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因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就加班費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元(000000-00000=26621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仟肆佰參拾伍元(計算式:4305元×1/3=1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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