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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豐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路○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楊淑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蓉因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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