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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謝維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準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才強
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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