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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高培德
邱麗敏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選、儒祥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370,187+8,942+8,075+70,000+124,800+80,000+66,560=728,5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裁判費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4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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