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原訴,14,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龍發
被 告 陳忠賢

陳宥甫


周志哲

鄭逸威

曾彥勲


李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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