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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相 對 人 高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司字第22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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