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106,2023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李忠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壹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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