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債 權 人 恩典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恩典住宿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陳俊憲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蔚、徐鵬揚、徐儀馨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