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15824,2023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楊晴甯即楊羽甄即韻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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