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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鄭明竣
債 務 人 林淑美即劉中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家宏即劉中立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家昌即劉中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中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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