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17195,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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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王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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