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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261元 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71% 002 12,744元 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4.97% 003 9,660元 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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