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債 權 人 李慶榮
債 務 人 張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其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5年6月4日止,據此推知債務人自105年6月5日起始應支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