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21860,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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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債 務 人 蘇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點、第二點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分別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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