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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7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非訟代理人 高同榮
債 務 人 劉世奎(原名:劉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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