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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彥良
債 務 人 全日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沐澤即江長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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