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28714,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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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債 務 人 林秀華

債 務 人 張寶翔


一、債務人林秀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秀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寶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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