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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82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計收方式為每期違約金肆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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