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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嘉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零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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