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29238,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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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邱鈺甄
債 務 人 郭金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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