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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豊仁
債 務 人 賴世忠
債 務 人 賴柏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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