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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宇翔
債 務 人 蔡瑞興
債 務 人 王阿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宇翔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蔡瑞興、王阿娥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37,732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宇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92,58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瑞興、王阿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2586元 王阿娥、蔡宇翔、蔡瑞興 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2586元 王阿娥、蔡宇翔、蔡瑞興 自民國112年 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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