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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甘渠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證一),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8月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2年10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
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五、存證信函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301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27元 甘渠源 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 至民國112年9月5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37027元 甘渠源 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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