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3541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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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41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加芸即百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加芸即百翔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百翔企業社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歇業,其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徐加芸住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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