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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44號
聲 請 人 蘇呈育
相 對 人 李欣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4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001 111年08月30日 20,000元 111年09月29日 111年09月29日 TH791330 002 111年09月12日 10,000元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11日 TH791299 003 111年10月11日 30,000元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 TH791481 004 111年10月24日 10,000元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TH791467 005 111年11月04日 10,000元 111年11月08日 111年11月08日 TH248262 006 111年11月04日 10,000元 111年12月03日 111年12月03日 TH24826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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