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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偕淑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所明定。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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