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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
聲 請 人 謝承翰
謝沂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謝國賓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切結書上之印文相符,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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