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
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已於108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於108年1月23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甲○○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
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甲○○是我的舅舅;
因為養父甲○○未婚無子女,所以就過繼給養父甲○○,那時我大概讀小學3年級;
收養後,沒有和養父甲○○共同居住,養父甲○○也沒有扶養過我,仍是由生父母照顧我,在本家生活成長,我還是稱呼養父甲○○為舅舅,只是形式上的收養;
養父甲○○過世時,後事是由我和生母一起處理,喪葬費是生母支付;
養父甲○○沒有遺產,我也沒有繼承;
生父已經過世,生母還在,生母丙○○及本家姊姊金汝芳、妹妹金汝盈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2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
聲請人之養父甲○○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