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國小抗,1,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2年度國小抗字第3號
異 議 人 陳柏舟 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宜安○○○0○ ○○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葉靜芳(法官)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核屬民
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之情形。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八、依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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