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陳義松
陳秀娥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陳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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