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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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