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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38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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