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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蘇錦樹
相 對 人 蘇廉鈞
蘇育葳
蘇春綢
蘇春蘭
蘇碧容
蘇金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廉鈞、蘇育葳、蘇春綢、蘇春蘭、蘇碧容、蘇金愛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1,027,728元×原告應繼分即1/6=171,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價值(新臺幣) 1 合作商業銀行存款 565,624元 565,624元 2 合作商業銀行存款 462,104元 462,104元 合計 1,027,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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