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吳佳林
吳孝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陳吳文杏
吳秀真
吳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吳文杏、吳秀真、吳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47,3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 17,389,288元×原告二人應繼分2/8=4,347,32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秋榮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7.73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9,564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0,071,010元(計算式:129,654元×77.73㎡=10,071,0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071,010元 2 彰化縣○○鄉○○段00地號 1574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731,400元(計算式:1,100元×1,574㎡=1,73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31,400元 3 彰化縣○○鄉○○段00地號 975 1/2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36,250元(計算式:1,100元×975㎡×1/2=536,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36,250元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5 1/2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3,750元(計算式:1,100元×25㎡×1/2=13,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750元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695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1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864,500元(計算式:1,100元×1,695㎡=1,864,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864,500元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88.76 1/4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25,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54,750元(計算式:25,000元×88.76㎡×1/4=554,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54,750元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05.07 1/2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25,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313,375元(計算式:25,000元×105.07㎡×1/2=1,313,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13,375元 8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2/4 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59,450元 9 土地銀行存款 250,675元 250,675元 10 臺灣中小企銀存款 63,441元 63,441元 11 臺灣銀行存款 542元 542元 12 郵政存款 930,145元 930,145元 合計 17,389,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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