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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96號
原 告 梁碧蒂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梁燕妃
梁琼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燕妃、梁琼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萬6,5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1759萬9,572元×原告應繼分1/3=5,866,5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40,006元,尚不足19,1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5.32 1/1 參考原告所提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55,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574,600元(計算式:155,000元×55.32㎡=8,574,600,元以下四捨五入) 8,574,600元 2 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0.64 1/2 參考原告所提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1,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4,878,720元(計算式:121,000×80.64㎡=4,878,720×1/2,元以下四捨五入) 4,878,720元 3 臺灣銀行 22元 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 22元 4 合作金庫 51元 51元 5 華南銀行 100,000元 100,000元 6 華南銀行 100,000元 100,000元 7 華南銀行 335,760元 335,760元 8 華南銀行 70,000元 70,000元 9 彰化銀行 900元 900元 10 國泰世華銀行 30,406元 30,406元 11 國泰世華銀行 11,763元 11,763元 12 臺灣中小企銀 634,173元 634,173元 13 臺灣中小企銀 17,776元 17,776元 14 華泰銀行 2,339元 2,339元 15 郵局 800,000元 800,000元 16 郵局 207,348元 207,348元 17 郵局 139,411元 139,411元 18 郵局 108,618元 108,618元 19 郵局 214,279元 214,279元 20 台新銀行 100,000元 100,000元 21 台新銀行 100,000元 100,000元 22 台新銀行 54,269元 54,269元 23 台新銀行 30,000元 30,000元 24 台新銀行 30,000元 30,000元 25 台新銀行 53,344元 53,344元 26 台新銀行 243,303元 243,303元 27 台新銀行 100,000元 100,000元 28 台新銀行 108,538元 108,538元 29 台新銀行 50,000元 50,000元 30 台新銀行 108,538元 108,538元 31 台新銀行 30,000元 30,000元 32 台新銀行 53,344元 53,344元 33 台新銀行 63,351元 63,351元 34 台新銀行 63,070元 63,070元 35 台新銀行 104,019元 104,019元 36 悠遊卡 210元 210元 37 華南銀行-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78.6190股 20,821元 38 國泰世華銀行-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A-美元-穩定月配息 132.2430股 37,599元 39 原告對梁燕妃債權 800,000元 800,000元 40 原告對梁碧蒂債務 -777,000元 -777,000元 合計 17,599,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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