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補,67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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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明○嫻

訴訟代理人 張綺耘律師
李尚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孫靖甯律師
被 告 明○祥



明○達

明○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祥等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歐○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25,475,613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則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491,871元(計算式:25,475,613元×原告應繼分1/3=8,491,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數量或面積 遺產核定價值 (新臺幣) 參考依據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8.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7,992,684元 依原證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2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 全部 276,500元 同上 3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和平分行存款 1,459元 同上 4 華泰銀行中和分行存款 5,042,275元 同上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 907元 同上 6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永貞郵局存款 9,759元 同上 7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和平分行存款 60元 同上 8 玉山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 68,165元 同上 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304元 同上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面積:120.00平方公尺 11,654,500元。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區○○路○○巷22弄、4層住宅第2層,每平方公尺約130,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654,50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權利範圍:1分之1 總面積:73.70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15.95平方公尺 12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租金 429,000元 (每月3,3000) 總價 25,475,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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