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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廖宇豪
廖宇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俞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廖佳品、廖佳勤應返還遺產新臺幣(下同)2,769,187元予原告二人,原告二人所得利益即為2,769,187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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