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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李○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被 告 葉○卿
李○貞
郭○燕
葉○伸
葉○甫
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卿等六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17,450,100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則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90,020元(計算式:17,450,100元×原告應繼分1/5=3,490,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數量或面積 遺產價值核定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面積:114.00平方公尺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區○○街、4層住宅第1層,每平方公尺約230,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7,450,1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 權利範圍:1分之1 總面積:75.87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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