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親聲,81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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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余宇平 

            余孟澐 

共      同
代  理  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丙○○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乙○○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現年70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3.5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最低生活費為15,800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896,000元(15,800元×12月×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二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又聲請人二人前未繳交裁判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二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聲請費用,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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