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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尹士奇
代 理 人 黃靖芸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尹翔婷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約74歲,依111年臺灣省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1年,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元(30,000元×12月×10年=3,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2,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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