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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號
再 抗告人 謝阜楷
代 理 人 周弘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瑜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抗告如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裁定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原裁定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
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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