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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甲○○)
代 理 人 陳鼎駿律師
程序監理人 蘇淑貞臨床心理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
字805、866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1 年5月17日以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9號裁定,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2 年2 月9 日以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發回本院,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即相對人反聲請部分),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探視未成年子女丙○○。
三、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乙○○(下逕稱姓名)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酌定丙○○由相對人甲○○(下逕稱姓名)單獨行使親權,乙○○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週六、週日接丙○○回去過夜探視。
然嗣後每逢乙○○探視子女時間,甲○○便經常以丙○○身體狀況不佳為由,刁難乙○○之探視,更無端指摘乙○○未妥善照顧丙○○致其生病長久不癒,乙○○對丙○○患有之氣喘、過敏性鼻炎均有按時投藥,且乙○○表示可以在會面交往時帶丙○○去就醫後,甲○○仍藉口須待丙○○康復後始接受探視,或以乙○○居家環境骯髒為由,逕自阻絕乙○○與丙○○之聯繫,僅允許乙○○平日至甲○○住家探視丙○○,片面強加探視條件,剝奪乙○○參與丙○○的照顧治療,更灌輸丙○○仇恨乙○○之思想,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侵害丙○○享有父愛之權利。
基於丙○○之最佳利益及身心健全發展,請求將丙○○改由乙○○單獨行使親權,並酌定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㈡至於甲○○指摘乙○○探視丙○○時遲到,實係因接送丙○○地點停車困難,乙○○皆有提早至接送地點,惟若甲○○未準時抵達現場,乙○○就會因停滯過久而遭警衛驅趕,並非遲到;
若乙○○因故提前送回丙○○或晚到,均已事先通知甲○○並取得同意。
乙○○之所以無法及時回覆甲○○之訊息,是因乙○○服務於科技公司,對於營業秘密相當重視,工作期間禁止攜帶手機,且時常臨時要求加班,致乙○○有時臨時無法探視丙○○,希望得增加可委託親人代為接送,實情有可原,非乙○○刻意不遵守探視規定。
二、相對人甲○○於原審答辯意旨略以:
乙○○探視丙○○屢有遲到、臨時告知無法會面、無故未到、未依約定時間送回之情形,且乙○○時常不讀不回甲○○之留言訊息,方致兩造聯繫溝通困難,係乙○○違反合作友善父母原則。
乙○○無照顧丙○○之經驗,在探視丙○○期間未對丙○○過敏感冒情形定期投藥,致丙○○病情反覆,且丙○○屢次表達乙○○的新竹老家環境骯髒而不願與乙○○過夜,對此,乙○○在107年法院調解時曾承諾會注意投藥時間及環境清潔,但乙○○事後仍未改善,甲○○亦僅得表示子女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法給乙○○探視,並非一概拒絕乙○○探視子女。
三、原審審理後認經社工訪視調查後,並無證據證明甲○○有不利於丙○○情事,亦查無乙○○於會面時未妥適照顧丙○○、住家環境髒亂,及丙○○生病未癒係因乙○○照顧不周所致等事證,審酌乙○○固主張其欲探視丙○○遭到甲○○刁難,但甲○○僅是認丙○○體質易生病須定期投藥、丙○○不習慣居住乙○○新竹老家,對於是否採取過夜式會面交往之意見與乙○○有所爭執,尚難認本件有改定親權行使模式之必要;
且衡量乙○○之工作性質及交通狀況,其所辯係因交通塞車、或因臨時加班等原因始致無法守時接送丙○○尚屬正當,故亦無法逕此認定兩造間就探視丙○○方案有變更必要,爰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
四、乙○○抗告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原審參酌社工訪視報告後,雖認定甲○○照顧丙○○情形良好,無證據證明有不利情事,但疏未審酌甲○○不斷誣指乙○○未定期投藥、讓丙○○誤吞巴克球、掉入水溝泥巴、住家環境髒亂等,逕自增加停止探視條件,致乙○○至兩造離婚前案判決後迄今,與丙○○會面次數僅19次,未執行會面交往次數高達40餘次,在經原審勸諭後乙○○同意試行三次不過夜式方案,豈料三次過後甲○○竟要求乙○○須持續同意採不過夜方式,否則不再讓乙○○探視丙○○,卻主張是乙○○強行將不過夜會面交往方案改為過夜式,已屬非友善父母之行為,倘未調整親權行使模式,無異認甲○○得恣意剝奪乙○○與丙○○相處時間,使丙○○失去享有父愛之權利,實非丙○○之福。
㈡且依程序監理人所言,只要給予乙○○得與丙○○相處時間,乙○○與丙○○之互動毫無問題,但丙○○自與甲○○同住以來,每當丙○○與乙○○會面結束返家後,都會遭甲○○另眼相待,久而久之丙○○就身陷忠誠議題,致丙○○會做出符合甲○○期待之描述或行為,然丙○○在與乙○○同住期間,則鮮少發生此議題,可證乙○○之親職能力優於甲○○。
且縱使丙○○排斥與乙○○過夜,甲○○身為丙○○之同住方,本就應督促丙○○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之義務,甲○○卻捨此不為,反倒無視兩造離婚判決中乙○○得行過夜式會面交往之方案,稱要待丙○○就讀國小後才肯讓過夜,至原審審理時改為要等到丙○○年滿8歲,現丙○○已年滿8歲後,甲○○又主張要再採漸進式,對比109年6月後乙○○均按時給付扶養費,僅因銀行作業時間差而稍有遲誤,甲○○便立即催討之行為,甲○○之心態顯是不斷推託、阻撓乙○○之會面。
㈢乙○○與丙○○最近都有依照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 號離婚判決的約定會面交往。乙○○與丙○○間互動是OK的。
㈣爰聲明:
⒈原裁定不利於乙○○之部分廢棄。
⒉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乙○○單獨任之,並酌定甲○○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五、甲○○答辯意旨經審理後略以:
㈠丙○○不願與乙○○過夜,實係因乙○○多有照顧不周及新竹老家環境問題,乙○○於107年答應配合改變但迄今未見改善。
兩造於原審審理期間曾暫時協商出不過夜式會面交往方案,要讓乙○○增加照顧經驗,及讓丙○○先熟悉與乙○○互動,但乙○○於108年12月22日強硬改採過夜式方案,丙○○返家後便不斷說與乙○○之會面讓他感到不舒服而不願再與乙○○過夜,甲○○已多次向原審陳述丙○○之意願,並提出於會面交往交付時,諸多丙○○哭鬧嚴重、不願出門之影音證據,為明事實應傳喚丙○○到庭表示意見,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調查,原審卻不予為之,顯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違誤。
㈡乙○○屢指謫甲○○阻撓探視,但係因乙○○平常不與丙○○電話聯絡維繫感情,僅在要會面時才會出現,又時常於預定會面時間無故未到,致丙○○對乙○○之熟悉度不足,而不願再與乙○○過夜,直至本院審理期間、程序監理人訪視建議後,乙○○與丙○○之會面交往情形仍為:110年11月13日主動詢問乙○○是否要與丙○○會面,乙○○原允諾,但聽到仍是不能與丙○○過夜,未準時出現至接送地點,亦未通知甲○○會不會到,丙○○等了45分鐘後表示已不耐煩、不等了,經甲○○苦苦勸說後丙○○才願意持續等候,再過半小時乙○○仍未出現,丙○○又表示爸爸不守時,不想去了;
110年11月27日丙○○學校運動會,甲○○早於110年11月16日告知乙○○,乙○○卻不讀不回,運動會當日亦未見乙○○到場參與;
110年12月11日與翌日甲○○及丙○○在大廳等候乙○○來接丙○○外出,但乙○○因甲○○不同意讓丙○○與乙○○過夜,故並未準備要進行會面;
110年12月25日因丙○○要參加聖誕節活動,但乙○○除不尊重丙○○之意願,堅持要進行會面交往,事後對於甲○○傳送之丙○○參與活動照片亦不讀不回,不願與丙○○同樂。
由此可見甲○○實際上都有鼓勵丙○○與乙○○進行會面交往,並已努力與乙○○建立良好溝通,以利順利推動會面交往,並無阻撓情事,但乙○○不願回覆甲○○,會面時間觀念又差,令丙○○反感,乙○○與丙○○會面不順利,實非甲○○之過,且在本院試行調解時,甲○○對原本諸多堅持事項均予以退讓,欲讓兩造均可接受之方案盡速確定以運行,但乙○○意見反覆,足見乙○○對事情之果決度與判斷力低於常人,亦較不適合擔任親權人。
㈢參酌兩造過往經歷,乙○○於104年9月前擅自將丙○○帶去新竹,阻撓甲○○探視丙○○,更因傷害甲○○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直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護字第82號通常保護令開庭時被法官要求交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已推定乙○○不利於丙○○之照顧。
後在兩造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號離婚等案審理時,乙○○屢攻訐甲○○患有憂鬱症、多次辱罵甲○○「神經病」、「你是沒吃藥嗎」、「喪盡天良」、「下賤」等,該案訪視報告亦認為甲○○是較為適任親權人,即便乙○○知悉離婚判決結果後,就每月關於丙○○扶養費,109年5月前均須甲○○聲請強制執行始能取得,自109年6月後則都遲延給付,更一再對甲○○所傳之訊息已讀或不讀不回,足見乙○○友善父母之內涵薄弱。
又乙○○之父親為乙○○之協力系統,乙○○之父親曾於107年間為兩造共有房地分割一事,至甲○○任職學校為舉牌抗議、發簡訊恐嚇要鬧上媒體等家暴行為,被本院核發107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99號暫時保護令,係甲○○念及舊情始撤回聲請,乙○○之父親極可能阻礙甲○○探視丙○○,實難認乙○○一方足以擔任親權行使人。
㈣甲○○為丙○○現主要照顧者,丙○○長期間都是由甲○○照料,丙○○對甲○○有強烈歸屬感,甲○○為丙○○做許多努力,如定時運動、每日服用益生菌及五蔬果、時常叮嚀多喝水等,然乙○○均未做到上情,兩造歷來多次訪視及程序監理人評估報告均認甲○○較適合擔任親權人,基於維持現狀、繼續性照護原則,應由甲○○繼續擔任丙○○之親權人。
㈤基於未成年子女意願已經強烈表達想跟母親同住生活,考量小孩意願、慣居地、繼續照顧等原則,應該仍由母親行使親權,遑論本件訪視報告及程序監理人報告均認為母親應該足以行使親權,且未違反友善父母情形;
再者,目前乙○○與丙○○會面交往方式均正常且順暢,都有按離婚判決的約定會面交往,小孩也大了,希望法院尊重小孩意願等語。
㈥爰聲明:乙○○之抗告駁回。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二審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於抗告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復已揭示。
準此,有關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歸屬,當事人間如已達成該事項之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適合之人擔任,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則及法院裁判效力,雙方自應受其協議或法院裁判之拘束,至於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則應以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始得為之,而非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之比較,茍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並無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即不得遽行剝奪法院酌定或協議由其行使之親權而予以改定或重行酌定。
㈡經查:
⒈兩造原係夫妻,於106年5月25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429號判決離婚、酌定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乙○○得定期與丙○○進行會面交往之事實,有全戶戶籍謄本查詢結果、本院105年度婚字第429號離婚判決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⒉原審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囑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派員訪視甲○○及未成年人,據社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甲○○健康狀況良好,亦有穩定工作能力與經濟收入,足以負擔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有親友支持
能提供照顧協助;訪視時觀察甲○○之親子關係良好。評
估甲○○具相當親權能力。
⑵親職時間評估:甲○○於工作之餘能親自照顧與陪伴未成年子女,評估甲○○之親職時間適足。
⑶照護環境評估:訪視時觀察甲○○之住家社區及居家環境適宜,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且良好之照護環境。
⑷親權意願評估:丙○○考量乙○○於探視時未善盡照顧責任,使未成年子女因而長期有生病狀況,甲○○能提供未成
年子女良好照顧,甲○○希望維持單獨監護,且期待變更
乙○○之會面方式,於未成年子女16歲前可會面交付但不過夜同住。評估甲○○具高度監護意願。
⑸教育規劃評估:甲○○能盡其所能培育未成年子女,已安排未成年子女教育及學習。評估甲○○具相當教育規劃能
力。
⑹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具認知及表達
能力,訪視時觀察受照顧情形良好。未成年子女尚年幼
,不了解親權之意義,但表示要由甲○○照顧與同住,因
為喜愛甲○○,認為甲○○將其照顧得很好。
未成年子女表示不希望與乙○○同住或由乙○○照顧,因為乙○○未將其照顧好。
評估未成年子女由甲○○主要照顧,且與甲○○之親子關係良好。
⑺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維持仍由甲○○行使親權:其並無不適任行使親權之情形(建議暫不予改定)。
依據甲○○陳述,甲○○於親權能力、親職時間、照護環境、教育規
劃等方面皆具相當能力,亦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且親子關係良好,訪視時觀察未成年子女受照顧情形良
好;甲○○因考量未成年子女健康狀況,故希望改定會面
方式,仍會維持乙○○之親子互動。
評估甲○○無未盡保護教養情形,亦尚具善意父母態度,且基於繼續性原則與
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無改定親權之必要。以上提供甲
○○訪視之評估,因本案未能訪視乙○○,建請參考對造之訪視報告,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等語,此有新北市政
府社會局108年8月29日新北社兒字第1081606385號函暨所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108家親聲字
第802號卷第197至212頁)。
⒊原審囑託新竹市政府社會局轉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派員訪視乙○○,據社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略以:
⑴改定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乙○○指他在探視上頻受阻撓,且因為兩造的關係不睦,也間接影響到案主的成長,
他希望案主能夠在穩定的環境中長大,且家人亦可協助
照顧,故聲請改定案主由他單方監護。評估乙○○有心承
攬養育案主之責,具監護意願。
⑵親職與互動:案主長期由案外婆照顧,乙○○實際與案主同 住僅半年,雖有親自照顧案主的經驗,但相處時間極為
短暫,其餘互動只有假日,且近半年未與案主見面,故
乙○○對案主的生活情況不甚了解,評估乙○○具備親職能 力,惟與案主的關係應較為生疏,建議乙○○日後應多把
握與案主相處的機會,以維繫彼此之親情感。
⑶經濟能力:乙○○有穩定工作及收入,薪資固定支出孝親費 、個人開銷及分攤案主的扶養費,所得仍有餘可存,故
評估乙○○之經濟能力良好,應足以繼續分攤案主之各項
開銷。
⑷探視安排:乙○○對於未來甲○○之探視採取開放態度,顯有 心扮演友善父母角色,然仍建議明定會面交往之時間、
方式與地點,以免衍生爭議。
⑸居家環境:乙○○表示若案主有回新竹會跟他住在案小姑家 ,案小姑家為五樓透天屋,一樓規劃車庫,二樓是客廳
及廚房,三、四樓個有兩個房間,五樓有一個房間,室
內環境整潔,住所未於市中心,生活機能佳,然出入住
返需自備交通工具較為便利。建議綜合以上評估,乙○○
無明顯不適任案主之監護人。僅就乙○○之陳述提出評估
建議供參考,請依兒童最佳利益綜合評估與裁量等語,
此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108年11月18日(10 8)兒權監字第0108111802號函暨所附社工訪視調查報告 在卷可稽(見原審108家親聲字第802號卷第231至238頁 )。
⒋就兩造間所爭執事項,本院依兩造之聲請,於110年5月6日 選任丙○○○○○○○為丙○○之程序監理人,經程序監理人就兩造 間相互指謫事項、丙○○與兩造相處互動情形、兩造親職能 力等各方面進行訪視調查,其評估結論略以
⑴會面議題方面:
實際會面就乙○○附於訴訟卷上會面紀錄看,自106年底至 109年5月初,預定會面日期執行會面僅19次,因各種原 因,如丙○○須看病、雙方改期未補行、學校活動,丙○○ 無意願等等原因,未執行會面達40餘次之多,其中108年 9月25日調解試行三次雙週週末不過夜、兩天來回會面, 在程監陪同前的最後一次會面是110年2月。
①甲○○自述部分:
A.一開始執行雙週週末過夜之會面,但會面時乙○○未妥 善照顧,回來常出現身體不適相關症狀需就醫、特別
照顧,或是累得週一無法起床;接送時間不穩定,會
遲到、臨時提早或延遲送回,有時遲至會面當日凌晨
臨時通知不能來接、或是忘了來接等等,在時間安排
上造成困擾;會面時照顧不周,結束會面就生病,更
是困擾。
B.丙○○不能會面時,乙○○也曾施壓或是說要報警等,但 是丙○○108年即已開始強力表達抗拒被接走,甲○○主張 自己並未阻撓,是小孩本身不想去,甲○○也數度建議
乙○○可以週間來短時間會面或是打電話、視訊來關心
丙○○,但乙○○均未作嘗試。於會面日學校碰巧有親子
活動時,邀請乙○○陪伴,結果乙○○提出會面日改期,
而且自己並沒有不告知乙○○校名的情事,所傳照片也
有穿校服的,可以看到校名。甲○○分享丙○○的獎狀,
乙○○也不讀訊息或是已讀不回,須溝通時,也是一樣
沒回音,很困擾。
C.甲○○述乙○○曾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一直未裁處甲○○ 罰金,執行處約時間乙○○也曾未出現,甲○○猜測乙○○ 是忘了,但也了解須配合法院裁定,故而每月仍可去
會面2次。
執行處與乙○○達成協議,若丙○○說不要過夜 ,就要送丙○○回甲○○家,結果乙○○仍把丙○○留下過夜 ,造成困擾;甲○○轉述丙○○抱怨睡覺地方天花板有蜘
蛛網,與乙○○同床或不同床都是困擾,同床睡覺得乙○
○呼吸聲音太吵、自己睡沒人陪又會害怕。後續乙○○會
面態度變得消極,有時沒有來接,也沒有任何通知。
②乙○○自述部分:
A.在訴訟告一段落時,也曾穩定執行會面,若有時因故
提早延後30分鐘都是可以接受的;後續探視困難,卻
會抱怨乙○○不準時,困惑不知標準在哪裡。
乙○○述丙○ ○會面交往時,能與家人相處自在愉快。小朋友的陳述
,有些說的不完整,例如之前會面時,堂哥說「興品
被車子撞了」,當時自己嚇一跳,事實是被遙控車撞
而非真的車子,才鬆了一口氣;丙○○小時所述玩小球
的經驗,是當時乙○○的提醒不可自己玩,並非讓丙○○
自己玩;從甲○○所述卻已變成讓丙○○自己玩小球。程
監評估孩子表述能力還在發展中,常溝通不完整,父
母雙方若不能互相信任,缺乏背景資料下,確實易生
誤解。
B.就過夜睡覺議題,乙○○述丙○○在姑姑或叔叔家玩過夜 時,丙○○起初仍會主動提出說要跟乙○○睡在一起,但
因連同堂兄弟等人同睡太擁擠,無法同睡一床,依然
考慮丙○○的需要,一起擠。下一次再在叔叔家玩到要
睡覺時,丙○○並沒再要求乙○○同睡,而能開心自在與
堂兄弟睡在一起,要乙○○趕緊離開房間;乙○○述也未
遠離,告知睡在外面的沙發上,有事隨時叫乙○○就可
以,與丙○○相處是和諧、愉快的,但甲○○於107年2月 即提出聲請縮短會面時間,真不知108年丙○○堅決排斥 會面是怎麼形成的。
C.至於通話、視訊部分,乙○○主張丙○○受到甲○○影響, 在甲○○面前與乙○○通話會有很大壓力,為避免丙○○為 難,故而未做嘗試。會面部分也評估不能遷就甲○○的
方案,調解時協議不過夜的試行方案,甲○○就主張以
不過夜的會面行之,自己的一步步退讓,成了甲○○縮
減會面時間的依據。學校活動的參與,因為甲○○並沒
有告知校名,無法參加。甲○○所傳訊息多為說教,實
在不想看,也不知如何回覆。
D.看到丙○○頻繁就醫的情形,希望能幫丙○○能提升健康 ,所以會面也多安排較輕鬆的活動,與堂兄弟、表姊
、表哥們玩在一起、有些跑跳運動。甲○○小時有不敢
上外面廁所的問題而少喝水,影響身體健康,觀察丙○
○也有同樣狀況,真的希望丙○○能改變。
⑵丙○○分別與甲○○方、乙○○方的互動方面:
①與甲○○部分:
A.在兩次陪同丙○○會面後,程監於110年10月2日再訪丙○ ○與甲○○,當天表舅原要去幫丙○○補過9月25日的生日 ,到了甲○○家,丙○○原期待與表舅拼立體拼圖,程監
請甲○○參與,不急著與程監會談。三人愉快拼組,一
邊聊天、討論拼組的方法,丙○○相當活潑大聲表達其
想法及感受,碰到困難提出要與拼得較快的甲○○交換
負責部分,甲○○表示同意,但也表示各部分都不好拼
,先前拼的是特殊部位有較多線索才較快;拼了一段
時間發現,不應把小包裝都拆開混合,增加了難度。
甲○○鼓勵,如此才有挑戰性,三人開心進行,後因時
間關係,請甲○○先離開拼組遊戲,與程監到書房單獨
會談。後續丙○○表舅與丙○○外出騎車,騎車回來,一
起用晚餐,互動愉快。路上行走,外婆會較擔心丙○○
的安全,提醒前幾日的歹徒尾隨學童的新聞;程監提
醒安全教育可能需要多加強因應之道學習,增加孩子
的自我照顧能力,避免限於陳述危險事項,徒增不安
。
到了餐廳,甲○○讓丙○○自行點餐,甲○○雖也知丙○○ 偏好,但仍讓丙○○自主決定。
B.甲○○對於丙○○的眨眼症狀,了解不要以之為焦點,有助丙○○放輕鬆而改善,也了解運動可以有些幫助;並觀察
到丙○○有些熟悉的情境可以沒有症狀。
但丙○○外婆關心還是會忍不住詢問丙○○為何一直眨眼,丙○○更意識到為眾人視線焦點,更增加眨眼的頻率。
②與乙○○部分:
A.程監於110年9月4日及於9月26日觀察乙○○與丙○○會面,首次在桃園大姑姑家會面,原計畫是至新竹竹東會面,
但因乙○○告知前一天下雨,故而改變行程。到了大姑姑
家,因屋內裝潢與丙○○過去來時不同,丙○○不認得,讀小學的表哥打招呼後帶丙○○看表哥房間、玩具,後丙○○叔叔也帶3個兒子到了,5個孩子玩起3輛遙控車追逐,
丙○○也打羽毛球、籃球,相當開心。大姑姑家桌遊、運
動器材、玩具相當多,大姑丈也很會帶孩子玩,乙○○在
大姑姑家時,也參與孩子們的槍戰遊戲,但整體觀察乙
○○較習慣大人間的閒談,較少去詢問丙○○的需要,而放丙○○與表兄、堂兄弟玩,丙○○也玩得越來越開心。
回程乙○○與丙○○較聊不起來,乙○○嘗試問,丙○○仍多點頭、搖頭示意或簡短回答,乙○○試著開玩笑,未獲丙○○回應;
但丙○○在車上可以拿姑丈送的零嘴分給乙○○吃。
程監考量兩造雙方在會面是否過夜的爭議無法達共識,會面
幾乎停頓,乙○○與丙○○自110年2月最後1次會面以來未再接觸,就多給一次會面熟悉的機會,故再安排第二次
會面於110年9月26日到竹東進行,做兩次觀察。
B.第二次則在竹東乙○○家,乙○○家為3層半的透天厝,乙○○住3樓,有2個大房間,1樓為客餐廳,2樓祖父使用,房間設備不新但乾淨,一間放一張雙人床,另一間有一
張雙人床及一張單人床,天花板牆角都看不到一點蜘蛛
網,也與丙○○確認是過去曾睡過的房間;當天是在接丙
○○的路上,程監才跟乙○○提要去看居住環境,路上未看到乙○○與祖父聯絡,不可能要外勞臨時預先做清潔處理
。
110年9月26日程監要求乙○○要安排父子單獨相處時間,乙○○中午帶丙○○去吃竹東叔叔家附近有名的麵,丙○○原想吃飯,乙○○也同意,只是說該店以麵聞名,後來丙
○○又改選麵,乙○○也在程監鼓勵下,帶丙○○看了其他可能選項、點了丙○○有興趣的小菜;
吃麵時乙○○嘗試教丙○○如何夾起麵條,丙○○有興趣學習。
下午乙○○帶丙○○及叔叔的3個孩子一起去南寮騎電動腳踏車,與孩子們互
動愉快,乙○○讓丙○○試著控制油門,丙○○也開心有這樣的經驗,途中因堂兄所開車速較快,丙○○與小堂弟一起
想辦法讓大堂兄慢下來,玩得開心放聲大喊。在路上經
乙○○提醒,丙○○可以點頭同意過去與小堂哥同睡時,玩得很開心,次日一早起來叫醒小堂哥繼續玩,只是忘了
是玩甚麼遊戲。觀察乙○○與小朋友們的互動,一路上小
朋友不停地叫著乙○○要與之對話,只要小朋友有所表達
、要求,乙○○多能愉快回應、開玩笑逗小朋友,叔叔的
3個孩子與乙○○關係都相當好、開放對話、玩;
但丙○○較不主動表達,乙○○雖仍會嘗試邀請,丙○○有時有反應,有時相對不容易開啟互動。
C.綜合兩次觀察,丙○○與乙○○初見面時雖不自在,但可簡短口語或是點頭、搖頭回應乙○○的提問,乙○○兩趟至甲○○家接返丙○○時,都嘗試讓丙○○協助看手機導航,來增加參與感及互動,丙○○剛開始不懂預先提報路徑,乙○○會以開玩笑語氣說這樣不行,後來丙○○逐漸學會能預先
提醒乙○○要轉彎等,程監評估丙○○較緊張需多鼓勵,便示範謝謝丙○○的提醒,乙○○能很快掌握原則、調整作法給予丙○○稱讚。
乙○○也會關切丙○○的眨眼情形,表示丙○○的堂兄也有類似狀況,靠運動及維他命B,有顯著改
善。會面時,於剛接到丙○○見到有眨眼情形時,詢問是
否口罩沒戴好、維他命沒吃、運動不足等而有眨眼情形
,程監事後提醒對眨眼要冷處理,創造輕鬆氛圍為要。
③丙○○對陪同會面感受:
經過兩次陪同會面,兩次均在結束交付給甲○○之前確認
丙○○會面的感受,丙○○均表示開心,也確認沒有不舒服的地方、方式。因第二次會面,乙○○原計畫要帶遙控車
,在海邊開電動車也可以玩,後來還是忘記了。程監詢
問丙○○若帶去會想玩嗎?丙○○點頭稱是。
甲○○轉述丙○○表示高興有程監陪同,也會向甲○○描述一些會面情形;
故第二次會面時程監詢問丙○○是否會與甲○○分享會面情形,丙○○表示會,但無法說明將如何分享。
丙○○整體覺得會面開心、願意前往,但過夜則表示目前仍不習慣,
希望較習慣後再開始過夜。
④會面後,甲○○轉述丙○○對其提出之幾個說法:
A.改去桃園會面應是已計畫好,而非因前一日下雨臨時改變;程監無法確認,但有可能。
B.去了一個不曾去過的地方,乙○○還說丙○○搞不清楚,也有不曾見過的人來;實際上當天現場幾個人討論澄清是
去過的,只是房子裝潢改變樣貌,該不曾見過的人亦應
是指丙○○姑丈姊姊,但她只是回自己的家,不是特地來
。
C.乙○○送的遙控車已不想玩,幼兒園時玩的遙控車已送給小朋友了,現在喜歡打球、運動、騎車、出去玩、組樂
高、下棋等;但觀察當時丙○○玩得愉快,第二次陪同會
面雖然沒有玩,但原預計要玩,丙○○也想玩。
D.丙○○覺得很奇怪,會面當天乙○○為甚麼會牽他的手,以前都不會;然而程監當天並未發現有不自然的牽手,於
110年9月26日特別再觀察,乙○○很自然地於過馬路時牽丙○○手或是摟肩,當然沒有一路上持續牽著,實際也不
需要。
以上甲○○由丙○○處得知的訊息,與事實有些不符,評估丙○○有忠誠議題,然而忠誠議題並非來自甲○○的具體要求,丙○○由過去會面的經驗,可觀察到兩造之間
的衝突,而形成偏頗或是預期符合甲○○期待的描述。當
然由乙○○不甚重視時間約定(例如扶養費不認為有準時
匯款之必要、遲到不急於告知等)、易忘事的、少溝通
的現象看,也確實容易造成互動對方困擾。當然溝通的
困難,雙方也都有需要調整之處。
⑶本院裁定前會面方式協商方面:
①兩造雙方在會面方式無法達成協議,丙○○與乙○○中斷接觸,程監鼓勵雙方討論可行的暫時做法,以維繫丙○○與
乙○○的關係。
在110年9月26日陪同會面結束後,程監與乙○○確定提出協商會面的必要;
10月2日與甲○○訪談前詢問乙○○是否已提出,約一個多小時後程監抵達甲○○家,甲○○提到乙○○前幾分鐘提出會面要求;
乙○○可能是經程監提問才提出。
②乙○○先提出過去調解庭及強制執行庭,甲○○曾述等丙○○上小學再過夜的作法,目前丙○○已升小二應可過夜;甲
○○回覆大意:原配合過夜會面,但大班時丙○○因會面經驗而不願再去過夜,甲○○一再鼓勵乙○○與丙○○多關心、建立關係,但乙○○沒有試著與丙○○培養感情,這兩次丙○○肯去是因為有程監陪同,乙○○能準時、友善、和孩子互動、第一次送禮物、牽手及幫他拍照是較好作法,目
前會面就由丙○○來表達意願。
乙○○述若不過夜,那就接連兩天接送,但也表示時間多花在路途增加風險並不好
。甲○○堅持週日要複習功課,睡前有吃水果、洗澡及過
敏預防處理等,必須7點前送回。後續經程監分別建議
雙方要互相妥協讓步,甲○○提出延後一小時至8點送回
;程監雖認為學習管道很多,生活、人際互動也是很重
要的學習,但也建議乙○○採雙週週末不過夜會面一天的
作法,而達成暫時性的協議。
③110年10月9日及10月23日分別進行會面,甲○○回覆均順利完成,丙○○開心。
乙○○則可能有些不知名的原因,持續不回覆程監於10月9日、11日、12日有關會面情形詢問;
至10月21日程監再發訊說明雙方都有可改善之處,已經逐步整理報告中等語,乙○○才於10月22日回應,觀察丙○○10月9日的會面表現表達及參與都有改善,乙○○認為是若乙○○接受不過夜的會面,丙○○就會放心。
程監持續關心10月23日會面情形,10月22日請乙○○簡單回覆說明即可,乙○○於10月25日深夜回覆如期進行會面,並簡述當天行程。
⑷兩造行為模式方面:
①乙○○部分:
A.經由陪同會面觀察,乙○○在生活安排組織方面較不具結構性易於忘記或缺乏規劃,例如丙○○大姑姑請他帶給丙
○○叔叔的水果,在車上放了一個禮拜沒拿出來、忘了丙
○○的年級、是否足齡上學、忘了丙○○前一天生日等等。
到海邊騎車時間規畫上,也出錯,經提醒才大幅提前回
程時間,只是仍因塞車而延遲半小時交付,經提醒,預
先告知甲○○將延後半小時送回。程監也詢問扶養費的給
付是有甚麼困難,而在書狀上看到常有延遲匯款的情形
,乙○○表示曾有段時間因丙○○叔叔罹癌,生活較忙亂,偶而真的忘了匯;甲○○月初就會提醒,有時仍然忘記,
但主張仍然有付款就好了,似乎不能體認如約進行是一
個重要的人際合作要素。經會談,乙○○想到可以設定定
時轉帳,就可以避免失誤,但因自9月起被強制給付半
年扶養費,故尚未開始該設定功能。另外,雖然目前不
能進行過夜會面,但甲○○同意不過夜會面,鼓勵乙○○先進行不過夜會面,以維持與丙○○的關係,對丙○○來說是重要的,若堅持可以過夜才要會面,親子關係可能受影
響。
110年10月2日程監赴甲○○家之前,傳訊給乙○○詢問是否已開始與甲○○討論裁定前的會面方式,到甲○○家後,甲○○表示前沒多久乙○○提出會面要求,可能是接到程監的詢問才開始討論。故程監評估,乙○○規劃事務可能
較易於出錯,有時相關情緒可能會造成執行的干擾,也
比較沒有完美設局的可能。
B.在溝通方面,程監在110年9月26日及10月初與乙○○說明所觀察到乙○○在規劃事情上易於失誤、忘記,同時與丙
○○互動方式可能需要獲得親職技能、互動技巧的協助;
乙○○雖表示親子互動方面只需要時間互動而已,不是那
麼積極尋求專業協助,但仍可溝通。後續在裁定前會面
協商時,程監建議先採週末一天的會面,以盡快進行穩
定接觸,維繫初步關係,乙○○似乎有些不明想法,開始
不太與程監溝通,與甲○○陳述乙○○經常不讀或已讀不回模式類似。會面交付時,兩造若不能以通訊軟體聯絡或
當面溝通,程監鼓勵就寫聯絡簿;甲○○先寫了,第一次
甲○○仍寫了長篇幅對乙○○的期待,乙○○到要送回前經程監提醒才看,程監鼓勵乙○○練習寫回應,寫可能須注意
事項或重要經驗分享即可。第二次會面也告訴甲○○同樣
做法,甲○○也調整了寫法,乙○○可能尚不知,至送回前才看,程監提醒要看有沒有甚麼須知事情,乙○○表示看
上次所寫的都在說教,並不想看。但後續試行自主不過
夜會面仍改回傳訊息方式,乙○○到附近時會發話通知甲
○○,沒有其他溝通分享。
②甲○○部分:
A.甲○○述乙○○很難培養好習慣,很多事情要一直說,就像大兒子一樣帶;
照顧丙○○上甲○○較偏向親力親為,乙○○則述考慮甲○○身體狀況要量力而為,也是個合理的考慮
,但雙方似乎沒有良好溝通,不能體察對方的想法及善
意。
甲○○期待乙○○可以實際做得更多,面對這些差距,以及生活失序,甲○○傾向重覆指導說明要求,並不適合
於父母間關係,乙○○難以接受,形成不讀或已讀不回的
不良溝通型態。對於交付的準時與否,是否記得交代事
務等,甲○○固然期待,但也有些了解乙○○不守時、忘事的個性,不意外110年9月26日乙○○忘了把丙○○之前留在竹東的內褲依約帶回,但意外當日遲到送回會先傳訊通
知。
另外,也遺憾110年9月26日會面是丙○○生日後一天,丙○○原期待在乙○○家會有生日祝福,不料好像都沒有人記得。
B.甲○○因乙○○的扶養費延遲匯款,聲請強制執行,看到乙○○已與原公司結算薪資的樣子,後來就沒有新的入帳(
乙○○表示已換公司);且原來名下的房子、車子都沒有
了(乙○○表示因丙○○叔叔舊車已故障,將自己的車給叔叔開),有些擔心乙○○的狀況,是否想以後不留給丙○○。程監提醒留財產一事目前言之過早,應不可能現在就
規劃,甲○○似乎也過於擔心了。
C.在丙○○生活照顧上,花了許多時間就醫,由行為觀察傾向有較多的保護;丙○○的自發性嘗試較少。
⑸友善合作父母方面:
①程監建議乙○○尋求專業協助,幫助自己在生活事物安排能較有組織、結構,提升相關記憶及守時等,可以幫乙
○○在工作上有更好的發揮,在生活中與多人建立更好關
係,不限於與甲○○的友善合作。事情變得可以穩定預期
,可以減少互動方因不確定所帶來的不便及不安,甚至
衍生衝突;也可以示範給丙○○學習如何做適當計畫,當
然甲○○也可接受偶而的隨興,也是生活的變化及可能的
樂趣。
同時也建議乙○○尋求專業協助,針對丙○○的慢熟特性,找到協助丙○○放鬆自在的方式,適性教養;目前
由程監觀察,有其他堂兄弟一起互動足夠時間,丙○○可
以逐漸放鬆,但乙○○也須學習透過自己與孩子的互動,
幫助丙○○自在放鬆,而能有良好開放的親子溝通、親子
關係。若能尋求家事服務處或其他適當單位協助下,應
可促進父子的互動,加快建立關係。
②甲○○也學習信任乙○○,教養上多鼓勵丙○○的自主性意見表達、問題解決,避免只告知危險而忽略了「我能」感
培養,培養自信心,鼓勵、創造丙○○從「我想試」至「
我試試看」至「我完成了」至「我覺得自己很有能力」
的內在歷程。雖然丙○○具慢熟特性,適應上需要較多時
間,但須培養對於不喜歡環境、事務的主動改善動機及
作法,而不是只有忍耐,覺得乙○○沒有和他玩,可以主
動要求,也可以找自己喜歡的事情做等等,解決方法很
多,也獲得主控感。
丙○○的這些學習,有利於丙○○在多元生活環境中成長、提升適應力及人際關係、自信心,
並不是針對會面而做。
⑹程監建議:
①丙○○由甲○○單獨擔任親權行使人,但在雙方共同認定之重大事項,須經雙方同意始得行之。
②乙○○接受專業協助調整生活安排的結構及計畫性,以改善其忘事、估算時間錯誤的頻率,並提升與丙○○溝通互
動能力。
③甲○○學習信任乙○○,也調整教養,增加丙○○獨立自主的培養。
④配合兩造的前兩點改善,進行階段式會面,階段如下:
A.第一階段:每月雙週週末不過夜會面,由早上10時起至晚上8時止,進行半年。
B.第二階段:每月雙週週末過夜會面,寒暑假及春節等特殊節日安排再行協商等語,有110年10月26日程序監理人評估報告在卷可稽。
⒌未成年子女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我現在3年級。
我不知道爸爸住哪裡,爸爸會來接我出去。
有時候會去姑姑、爺爺、叔叔家,會住在爺爺、姑姑家,不會住在叔叔家。
堂兄弟最小是1年級,最大是5年級。
寒暑假也有去找爸爸。
我習慣目前生活模式。
我去爸爸那邊,如果沒有堂兄弟陪我玩的話,爸爸只會讓我看電腦或電視,爸爸不太會跟我聊天。
媽媽假日會帶我出去玩,平日我在媽媽那會寫功課或是看電視,會看摺紙的影片。
我去爸爸那邊都沒有吃水果,所以都會便秘,姑姑有時候會煮,其他時候都是吃外面的外食,像火鍋或是便當,但是我比較喜歡吃炒的菜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
⒍本院參酌調查事證之結果及上揭社工方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報告,認本件未有具體事證證明甲○○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有不利子女之情形。
乙○○雖主張其與丙○○會面交往遭到甲○○刁難,惟依兩造過往所述的爭執原委,甲○○並非全然拒絕乙○○探視子女,僅係探視方式有爭執,甲○○認為子女體質易生病而須定期投藥、子女不習慣居住乙○○的新竹老家,希望乙○○可以改善環境或調整會面交往之方式,乙○○則主張應依先前判決會面交往之方式帶子女回住處過夜照顧,在丙○○尚且年幼、抵抗力較弱時,甲○○擔心丙○○身體健康、乙○○思念丙○○,均是人之常情。
兩造先前對於會面交往之所以溝通不良,或起因於乙○○在生活安排組織方面較不具結構性、易於忘記或缺乏規劃,對於遵守法院判決之扶養費、會面交往之重要性過於輕忽,在兩造離婚後未能以行動建立起足夠之信任關係,而甲○○在面對乙○○則傾向重覆指導說明要求,亦不甚適合父母間之互動,造成乙○○難以接受,形成不讀或已讀不回的不良溝通型態,兩造對於先前會面交往不順利之情形各有應負責任之處。
⒎然甲○○表示都有鼓勵丙○○與乙○○進行會面交往,並已努力與乙○○建立良好溝通,以利順利推動會面交往,佐以乙○○及甲○○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目前依兩造離婚判決酌定之方式進行會面,執行狀況順利,而丙○○亦表示有與乙○○會面交往,寒暑假也都有跟乙○○會面,已習慣目前與甲○○共同生活之模式等語,可見兩造對於乙○○與丙○○會面交往所生之摩擦,已有相當之改善,協力為友善父母甚明,乙○○復未進一步具體指明甲○○有何行為導致未成年子女有受重大不利影響之情事,故相對人遽指抗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應屬無據,自難認抗告人有何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存在;
且丙○○明確表達習慣目前之生活方式,是認不宜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從而,乙○○聲請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其單獨任之,核與前揭規定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堪認兩造於106年5月25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429號判決離婚、酌定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並無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則依前揭說明,乙○○請求改定其單獨任親權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末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希冀藉此「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蓋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滋潤。
本院雖仍維持由甲○○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使未成年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愛,避免父子感情疏離,使乙○○有合理探視時間以培養及維持親子感情,以父親之身分陪同未成年子女成長,健全未成年子女之身心與人格發展。
經查,甲○○於本院開庭時表示乙○○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除依兩造離婚判決外,另希望增加過年會面交往等語,對此乙○○表示若親權還是由甲○○擔任,亦同意會面交往方式變更等語(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本院深感兩造願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放下過往成見,共同理性協力促成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及將來成就,實屬未成年子女之幸,爰依上揭規定,依職權酌定乙○○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如附表所示。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沈伯麒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附表:
一、未成年子女丙○○年滿16歲之前:
㈠平日:
⒈乙○○得於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8時止,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姊,下同)前往甲○○住處接丙○○外出,於期間屆滿前,由乙○○親自或委託親人送回上開地點。
乙○○於探視日遲逾45分鐘未前往,除經甲○○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次之探視權。
如遲延逾45分鐘將丙○○送回,除經甲○○同意外,視同放棄下次探視期間之首日。
⒉上開會面交往期間,如遇丙○○學校期中、期末考試,則該週會面交往提前一週進行會面交往。
甲○○應於乙○○探視前5日事先告知乙○○以利安排。
㈡寒暑假期間:
除上述交往探視外,乙○○於丙○○年滿16歲前之寒暑假期間,寒假可增加5日同住期間、暑假可增加15同住期間。
上開探視期間由兩造自行協議,如協議不成,即自寒、暑假開始第3天起算,接送方式同前。
㈢春節期間:
於丙○○年滿16歲前,於中華民國奇數年(即中華民國113年、115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10時至大年初五下午6時,丙○○與乙○○過年,其餘時間與甲○○過年;
於中華民國偶數年(即中華民國114年、116年,以下類推)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上午10時起至大年初二下午6時,丙○○與乙○○過年,其餘時間與甲○○過年,接送方式同前。
㈣春節期間之會面交往,若與寒暑假期間或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日期重疊時,以春節期間之規定優先,不另補其他會面交往。
二、除上述探視方式外,乙○○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業、正常作息下,得以電話、書信、贈送禮物或電子郵件等非會面方式與之交談、聯絡。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方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
㈢兩造於子女成年之前,如有變更住居所、電話或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或有其他重要事件,如重病、住院、入學、轉學、遷徙等情,應於3日內通知對造,不得藉故拖延隱瞞。
㈣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即通知對造,若對造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及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另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於乙○○得接出子女進行探視時,甲○○應備妥子女健保卡等必要物品一併交付,再於當次探視結束時收回。
㈤於會面交往期間,乙○○應有維持丙○○之生活習慣(如按時吃藥、遵循醫囑指示行為)、學業輔導、評量作業完成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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